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八条 山西师范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学校体育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第九条 免费师范生录取

  我校2018年在山西省继续实施免费师范生教育计划500名,分地市分专业计划如下:

2018年山西省免费师范生分地市分专业分科招生计划
合计 文史类 理工类 体育(文) 体育(理) 艺术类
汉语言 文学 思想政治教育 历史学 英语 地理 科学 数学与 应用数学 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 物理学 化学 生物 科学 地理 科学 体育教育 体育教育 美术学 音乐学
合计 500 44 39 40 36 20 44 34 43 43 44 22 14 16 30 31
太原 47 5 3 4 4 2 4 3 4 4 3 2 1 2 3 3
大同 46 5 3 4 3 2 5 3 3 3 4 2 1 2 3 3
忻州 35 3 3 3 3 1 3 2 3 3 3 2 1 1 2 2
朔州 35 3 3 3 3 1 4 2 3 3 3 1 1 1 2 2
吕梁 40 3 3 3 3 2 3 3 4 3 4 1 1 1 3 3
晋中 56 5 4 5 3 3 5 4 4 6 5 2 2 2 3 3
阳泉 25 2 2 2 2 1 2 2 2 2 2 1 1 1 1 2
长治 58 5 5 4 3 3 6 4 6 6 5 3 1 1 3 3
晋城 38 3 3 3 4 1 3 2 4 3 4 2 1 1 2 2
临汾 58 4 4 4 4 2 5 5 5 5 5 3 2 2 4 4
运城 62 6 6 5 4 2 4 4 5 5 6 3 2 2 4 4

  报考免费师范生的考生进档后分生源地市按各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专业进行录取;录取时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

  一、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专业志愿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录取后,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志愿。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

  在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如下方式录取:

  音乐学:分生源地市按专业计划数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美术学:分生源地市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为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

  在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专业成绩排队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非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

  一、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专业志愿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录取后,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志愿。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对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

  一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非第一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方式。

  3.旅游管理(为航空业培养)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山西省当年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第二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的70%且专业测试合格,分科类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为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各占50%(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750×100×0.5+专业面试成绩÷600×100×0.5),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4.对于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选测科目等级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5.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6.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每个专业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被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根据考生兴趣、专业培养需要和相关专业分流规定,将在大学二年级初或二年级末分选具体专业。按类招生的有:

  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7.我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8.报考临汾学院空中乘务专科专业考生,必须为山西师范大学旅游管理(为航空业培养)专业测试合格考生。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

  在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如下方式录取:

  音乐学:分行当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声乐16人,钢琴14人,手风琴2人;民族乐器16人(其中竹笛2、唢呐2、板胡2、二胡2、琵琶4、古筝2、扬琴1、打击乐1,以上项目一志愿如有缺额,按上述行当顺序依次增加至有生源行当,每个行当至多增加1人,如还有缺额则依次增加至钢琴和声乐);西洋乐器16人(小提琴2、大提琴3、低音提琴1、小号2、圆号1、长号1、大号1、单簧管2、双簧管1、大管1、打击乐1,以上项目一志愿如有缺额,按上述行当顺序依次增加至有生源行当,每个行当至多增加1人,如还有缺额则依次增加至钢琴和声乐),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舞蹈学: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其中男生30人,女生40人,如一志愿男生(女生)有缺额,则增加至女生(男生)。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书法学: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4+文化成绩/7.5*0.6)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山西省内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山西省外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为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与影视文学: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为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临汾学院艺术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

  1.在文化考试成绩及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专业成绩排队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2.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全国统一考试。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线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

  四、高水平运动队录取

  1.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2.对于设置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统一考试省份的考生,须参加与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对应项目的省级统测并合格。

  3.对达到我校划定的单考考生国家统一文化课考试合格资格线的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或国际健将称号获得者,学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求,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单独录取(此类考生确定并公示的入围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4.少数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须达到我校制定的分项考试标准以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65%(此类考生确定并公示的入围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5.其他优惠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文件执行,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优惠资格为准。

  6.对于二本线,在上海市、浙江省以及其他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按照相关省份确定的相应最低录取控制线执行。

  7.考生在文化成绩符合对应优惠条件后依据招生计划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经公示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区、市)招办降分政策。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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