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考虑考生综合素质,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考生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生源不足情况下实行网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
对于投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外语类的英语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其他文史类的语文较高者优先录取,报考理工类的数学较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的录取规则。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及以上。浙江省考生按照不分文理的综合试点改革政策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外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表演(影视表演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
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组织该专业校考省份,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未组织该专业校考省份,直接承认该省份统考成绩,按照考生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条件下,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
2、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音乐表演专科专业
直接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艺术成绩排序录取。
(二)省内(江西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在江西省,可承认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具体专业录取原则如下:
1、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
直接承认该省份统考成绩,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条件下,按专业成绩排序,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
2、数字媒体艺术、表演(影视表演方向)本科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如文化分相同,则按照专业成绩排序录取;报考表演专业考生要求形象气质佳,女生身高要求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
3、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音乐表演专科专业
直接承认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则按艺术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按照相关省(市、区)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条件:男身高不低于172CM,女身高不低于162CM;口齿清楚,无耳疾;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表0.7;无色盲、色弱、斜视;身体可视处无明显疤痕;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
第十七条 我校原则上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均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原则上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各省级招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字2003[3]号)及相关省(市、区)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校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录取原则若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有冲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政策为准。